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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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木榮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華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有票據債權,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聲請人據此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