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4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晶琇 原名 黃素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伍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