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千耀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千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千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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