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愷駿 (原名: 林文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湖聲字第25號裁定登報資料。
二、債務人林愷駿(原名:林文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