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894號原告 黃素真 上列原告對被告 李美瑩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