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0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鄭佳和 、 鄭靜吟 、 鄭游美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4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515,091元(計算式:4,439,806元+起訴前利息69,662元、違約金5,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24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