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洪志強 被告 鄭宇辰
黃翊修 曾琮羽 張正煒 鄭源耀 謝乙安 王麒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3、2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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