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藍灝紘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字第3106號、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灝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藍灝紘(下稱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予具保8萬元,嗣經被告出具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已獲釋放乙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考。又上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被告嗣經檢察官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