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敬熙 指定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0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玖年在案後,經被告提起上訴後,被告嗣於100年12月23日死亡,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0年12月27日北所衛字第1001302538號函及函附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判決,容有未洽,爰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