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服務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854號上訴人 馮月忠 即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陳觀民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坪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慶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