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員警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在監在押資料(網路版)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確已逃匿無蹤,聲請人前揭所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