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6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6139號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游慧貞 即 游廣原 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
游純瑜 即游廣原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
游振宗 即 游清輝 即游廣原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第7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新竹縣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前揭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