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芮禎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街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訴字第12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