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約書亞藝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鎮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