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原告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仕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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