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億參仟柒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