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3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0年9月1日起,概括承受訴外人保證責
嘉義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二信)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又原告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31日起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原告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被告丙○○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借款時間,分別向訴外人二信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約定借款期限、本息清償方式、利率,均如附表各欄所示,並約定如逾期清償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詎被告並未依約定繳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聲請本院以89年度執字第3688號執行受償後,尚欠本金合計1,526,128元及自90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獲清償,屢經催討均無所獲,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農貸借據5紙、90年8月13日
本院89年度執字第3688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財政部90年8月1日臺財融(三)第00000000號函、聯合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六)字第0940028893號函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89年度執字第3688號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
┌──┬────┬────┬────┐││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約定利率││編號├────┤├────┤││借款期限││攤還方式│├──┼────┼────┼────┤│1│84年12月│新臺幣45│按年息10│││12日│,000元│.3﹪計算│││││。││├────┤├────┤││自84年12││於86年12│││月12日起││月12日到│││至86年12││期如數清│││月12日止││償本息。│├──┼────┼────┼────┤│2│84年12月│新臺幣75│按年息10│││14日│,000元│.3﹪計算│││││。││├────┤├────┤││自84年12││於86年12│││月14日起││月14日到│││至86年12││期如數清│││月14日止││償本息。│├──┼────┼────┼────┤│3│84年12月│新臺幣35│按年息10│││28日│,000元│.3﹪計算│││││。││├────┤├────┤││自84年12││於86年12│││月28日起││月28日到│││至86年12││期如數清│││月28日止││償本息。│├──┼────┼────┼────┤│4│85年8月2│新臺幣20│按年息10│││9日│,000元│.3﹪計算│││││。││├────┤├────┤││自85年8││於87年8│││月29日起││月29日到│││至87年8││期如數清│││月29日止││償本息。│├──┼────┼────┼────┤│5│86年1月1│新臺幣2,│按年息9.│││8日│823,00元│75﹪計算│││││。││├────┤├────┤││自86年1││於88年1│││月18日起││月18日到│││至88年1││期如數清│││月18日止││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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