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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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宗 被告 方士瑋 被告 方啟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臺南分監被告 郭芷佑 訴訟代理人 黃薏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原告係遲至101年3月22日始向本院遞狀請求,故無法與刑事案件同時審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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