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錦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依附表所示受刑人各該案件之犯罪時間及判決確定之時間觀之,係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此有上開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然而,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與受刑人同案另犯之施用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前已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77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是上開本院確定判決之定刑結果既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所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則依據前揭說明,自不得將其中1罪(即附表編號6)抽出,再與本件附表編號1至5、7至29所示之罪重複定刑。是聲請人疏未詳查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當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怡箏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年月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0年11月5日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8861號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101年10月23日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101年11月20日①編號6部分,與受刑人同案另犯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77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②編號1至5、7至29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6月2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034號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305號101年11月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305號101年11月27日3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8月19日中午12時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576號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057號101年12月2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057號102年1月22日4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1年6月26日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8213號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572號102年1月24日雄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06號102年4月19日5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1年7月7日6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0月21日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87、454號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774號102年5月8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774號102年6月4日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0月24日1時26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5日內某時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421號102年6月2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421號102年7月16日8共同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1年3月7日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899號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102年10月1日9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玖月101年3月5日10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0年10月間某日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597、6540、16165號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68號102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68號102年10月22日11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玖月101年5月20-31日12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壹年101年9月29日13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玖月101年9月間某日14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1年7、8月間某日15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1年5月20日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731號、102年度偵字第5276號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69號103年2月27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69號103年4月1日16共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捌月101年7月1日17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1年8月23-25日18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捌月101年9月10日19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1年9月9-11日20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1年9月13日21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1年9月22日22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1年9月22日23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柒月101年9月下旬某日24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捌月101年9月下旬某日25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1年9月30日26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玖月101年10月3日27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壹月101年9月30日-101年10月3日28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1年10月8日29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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