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國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國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國豪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前,業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前
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1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5年9月(計算式:3年6月+1年9月+6月=5年9月)內定應執行刑。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質類型、犯罪期間
,暨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並考慮受刑人之意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㈣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
,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雅惠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8月16日雄高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110年5月20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110年10月6日①編號1至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②編號7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2詐欺有期徒刑9月。107年8月20日雄高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110年5月20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110年10月6日3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7年10月4日雄高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110年5月20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110年10月6日4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7年10月8日雄高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110年5月20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110年10月6日5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107年10月11日雄高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110年5月20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110年10月6日6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06年7月間至107年1月間雄高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號111年7月27日雄高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號111年8月25日7詐欺有期徒刑7月。107年8月14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1月23日8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7年8月17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1月23日9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7年10月3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1月23日10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107年10月2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1月23日11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107年9月9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