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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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 侯才介 被告 侯惠鵬 訴訟代理人 侯仁耀 被告 侯奇富 被告 侯逸舟 被告 侯丁奇 被告 侯砂土 被告 侯碩 被告 侯政宏 被告 侯惍奠 被告 侯凱瀧 被告 侯昌億 被告 侯梃泓 被告 侯吳玉汝 被告 侯昌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惠鵬、侯奇富、侯逸舟、侯丁奇、侯砂土、侯碩、侯政宏、侯惍奠、侯凱瀧、侯昌億、侯梃泓、侯吳玉汝、侯昌宏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0,46
9元【註:本件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259平方公尺,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原告侯才介持分權利範圍16分之1,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0,469元(計算式:8,259平方公尺2,500元1/16=1,290,4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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