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再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8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明達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明洲 共同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達、楊明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明達、楊明洲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47號確定判決而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