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俊傑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1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