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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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俊信選任辯護人林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信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俊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許俊信涉犯詐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事實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且於101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許俊信後,被告許俊信坦承涉有詐欺犯行,核與同案被告 李韋達陳崐復 所述相符,復經被害人、告訴人指稱其等遭騙經過屬實,並有扣案之帳冊、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許俊信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許俊信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各司其職,分工嚴密,復共犯本案詐欺案件多起,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自101年12月2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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