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594號聲請人 齊自謙 特別代理人 齊文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齊克賢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齊自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父母均已死亡,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法定代理人為祖父齊文生,請提出法定代理人齊文生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