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580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林芳蘭
之4樓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被繼承人 林兆銘 之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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