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聲請人 吳享澤
4樓 吳咸靜 兼法定代理人 吳承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聲請人吳享澤、吳咸靜之法定代理人 林文祈 之印鑑證明,及林文祈同意吳享澤、吳咸靜拋棄繼承之書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