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敏 即艾咪百貨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向惠霞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74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4,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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