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年籍資料詳卷)兼輔佐人乙男(代號:00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年籍資料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均僅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計算式:80萬元+30萬元=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逕為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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