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11月
8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2年12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