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 陳心婕 ?????李 陳金珠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被告 陳忠為
??? 陳宏鳴 ?????????????分局安佃派出所轉交)????? 陳吳宗 ?????? 陳世豪
薛惠如 (即 薛陳月女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宋宛玲 被???告 陳美華 ????? 陳美雲 ????? 陳美惠 ?????? 陳美娟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一中關於「御史段410地號、面積226.89㎡、權利範圍(持分比例)3900分之876」記載,應更正為「御史段430地號、面積226.89㎡、權利範圍(持分比例)3900分之
876」。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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