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訴人 劉泰宏 即原告以上當事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玖萬陸仟陸佰元【即擔保物之價額加連帶賠償伍萬元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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