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被告甲○○男二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一紙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始提出上訴狀聲請上訴,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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