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聲請人 逄紹峯 即逄錫譚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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