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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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自然環境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