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債權人 謝桂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丁霞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為謝桂瑾或富元營造有限公司應釋明,如有誤載,
併具狀更正(因債權人提出之支出傳票為富元營造有限公司所開立)。
㈡債務人江丁霞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之姓名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