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代理人 吳一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乃元張乃尤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乃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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