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54號聲請人甲○○即 陳建山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萬邦基金│04-D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