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原告 周靜芳 被告 詹量貴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被告出具之民事委任書、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