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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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耀慶 即 黃頌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柒拾陸元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玖仟貳佰參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