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林慧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季筠 、 黃健庭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於新聞紙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