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佳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974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佳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余佳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48、2141、260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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