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陳允 被告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