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告 楊松德 訴訟代理人 陳家驊 律師被告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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