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