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6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6753號債權人 劉信東 債務人 梁阮金水 即 梁美玉 即 梁金水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