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78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13樓之1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住臺北市○○路○段○○○○○號13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陳曉玫 住臺北市○○路○段○○○○○號20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姚民峰 即 姚義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相對人姚民峰即姚義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