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01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