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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