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二所示各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附表編號4、編號5就確定判決日期誤載為民國96年12月8日,應更正為96年1月8日;附表編號9就所犯法條誤載為有有期徒刑3月,應更正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蓉柔